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

2007年国家财政部在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设立了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多年来,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在中国文联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在明方向、正导向、转作风、树新风、出精品、育人才中心任务中展现新气象、新作为。专项基金通过资助文艺精品创作、重大主题创作、“深入生活 扎根人民”采风创作、文艺评奖、文艺人才培训(养)、文艺评论、文艺志愿服务、文艺“走出去”、文艺新媒体建设、文艺出版、服务老艺术家等十多类文艺创作项目及文艺实践活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积极服务国家文化战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弘扬民族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展现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资助范围:
资助组织艺术家深入生活、采风,资助优秀文艺作品创作与推广,送欢乐送优秀文艺作品下基层,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等;
资助各门类专业艺术人才和文艺工作者的培训(养),扶持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资助文艺评奖,奖励优秀文艺作品和表彰德艺双馨艺术家;
资助中国文联研究确定的重大主题类文艺创作及展演、展示、交流活动,开展文艺"走出去"及中国文联系统文艺传承创新、推广出版项目;
资助文艺评论阵地建设、文艺新媒体建设;
资助文艺界人士联谊活动和慰问老艺术家;
完成中央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公益性文化活动。

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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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专项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与专项基金相关的所有收支。专项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贯彻过紧日子要求,坚持"以收定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专项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向中国文联提出专项基金年度预算申请;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有关规定,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制定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等;

(三)按照经中国文联审核同意的专项基金资助方向和各资助类别额度,组织开展专项基金项目细化方案工作,报中国文联审批后,组织开展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经费拨付,依法检查、监督资助项目支出的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结项验收、成果运用等工作,具体负责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负责处理捐赠、赞助相关事宜。

第六条 中国文联负责专项基金预算、决算编报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申请情况,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

(二)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专项基金预算,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当年的专项基金资助方向和各资助类别额度,经中国文联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备案;

(三)按照部门预算批复督促基金会做好预算执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专项基金收支编入年度部门决算及部门财务报告,完整、准确、真实反映专项基金预算执行结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中国文联报送的专项基金预算建议并按程序批复,列入中国文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组织、指导中国文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专项基金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通过中国文联部门预算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包括根据专项基金捐赠收入安排的财政配比资金;

(二)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三)按照财政部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四)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条 专项基金支出包括项目资助支出和组织管理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支出是指资助开展项目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组织艺术家深入生活、采风,资助优秀文艺作品创作与推广,送欢乐送优秀文艺作品下基层,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等;

(二)资助各门类专业艺术人才和文艺工作者的培训(养),扶持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资助文艺评奖,奖励优秀文艺作品和表彰德艺双馨艺术家;

(三)资助中国文联研究确定的重大主题类文艺创作及展演、展示、交流活动,开展文艺"走出去"及中国文联系统文艺传承创新、推广出版项目;

(四)资助文艺评论阵地建设、文艺新媒体建设;

(五)资助文艺界人士联谊活动和慰问老艺术家;

(六)完成中央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公益性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组织管理支出是指与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有关的工作支出,具体包括:

(一)日常工作费,指用于开展与专项基金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宣传费等;

(二)劳务费,指基金会日常工作中支付给评审专家和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具体支出标准:

专家评审费按照预扣税款后800—1000元/人每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费按照预扣税款后400—500元/人每天的标准执行。专家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基金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按照800—1000元/人每月的标准执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按照1000—2500元/每月的标准执行;

(三)专项审计费,指对资助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审计的专项支出;

(四)项目管理费,指基金会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资助项目立项审核、年度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支出;

(五)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费,指用于专项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站开发、运行维护的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基金管理有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组织管理支出预算应当根据专项基金资助项目数量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在不超过专项基金年度收入总额的3%以内据实核定。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财政部对资金支付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支出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定向捐赠的年度收支余额应当单独核算,继续用于下年度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中国文联和财政部报送上年度专项基金管理与使用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文联要加强专项基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部、中国文联、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项目资助、监督验收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对象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0号)同时废止。

相关原文可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 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了解更多

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财政部《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专项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精神,紧紧围绕重大时间节点、重大国家战略和重大主题,重点扶持现实题材创作,加强整体规划和专业指导。引导推动文艺创作从高原向高峰迈进。

第三条 专项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应当严格贯彻过紧日子要求,坚持“以收定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涉及展览作品保管收藏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民法典》《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专项基金按中国文联党组的要求,由基金会和项目第一责任单位(中国文联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共同承担项目运行管理和资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涉及展览作品保管收藏的项目,应坚持系统管理、全程防控,权责清晰、合同先行,审慎评估、动态调整的法律风险防控原则,实现风险全链条管控。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基金支出包括项目资助支出和组织管理支出。

第七条 项目资助支出是指资助开展项目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组织艺术家深入生活、采风,资助优秀文艺作品创作与推广,送欢乐送优秀文艺作品下基层,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等;

(二)资助各门类专业艺术人才和文艺工作者的培训(养),扶持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资助文艺评奖,奖励优秀文艺作品和表彰德艺双馨艺术家;

(三)资助中国文联研究确定的重大主题类文艺创作及展演、展示、交流活动,开展文艺“走出去”及中国文联系统文艺传承创新、推广出版项目;

(四)资助文艺评论阵地建设、文艺新媒体建设;

(五)资助文艺界人士联谊活动和慰问老艺术家;

(六)完成中央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公益性文化活动。

第八条 组织管理支出是指与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有关的工作支出,具体包括:

(一)日常工作费,指用于开展与专项基金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宣传费等。

(二)劳务费,指基金会日常工作中支付给评审专家和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具体支出标准:

专家评审费按照预扣税款后800-1000元/人每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费按照预扣税款后400-500元/人每天的标准执行。专家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基金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按照800-1000元/人每月的标准执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按照1000-2500元/每月的标准执行。

(三)专项审计费,指对资助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审计的专项支出。

(四)项目管理费,指基金会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资助项目立项审核、年度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支出。

(五)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费,指用于专项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站开发、运行维护的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基金管理有关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基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定向捐赠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余额应当单独核算,继续用于下年度项目支出。涉及展览作品保管收藏的定向捐赠资金,应专款专用于作品相关的保管、保险、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 专项基金资助项目中不得购置固定资产,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资助项目中收藏的文艺作品属于国有资产的,应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严格执行资产登记、保管、使用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资助项目若后续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基金)重复资助的,项目方须在获得上述资助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基金会,并于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基金会账户专项基金资助款。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不予重复资助。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基金须经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中国文联党组领导审批等流程方可立项。申报单位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及其他任何有关材料和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涉及展览作品保管收藏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包含作品保管收藏方案、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及相关责任承诺。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按照资助类别的不同,由中国文联各团体会员单位及直属单位负责组织向基金会或项目第一责任单位申报,并提前一年组织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中国文联党组据此制定下一年度专项基金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第一责任单位,按照资助类别的不同,由中国文联党组领导指定单位参与专项基金资助管理工作。

(一)中国文联办公厅和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联系服务艺术家项目;

(二)中国文联国内部负责文艺精品创作、重大主题项目、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作活动、文艺评奖项目;

(三)中国文联国际部负责“文艺走出去”项目;

(四)中国文联理研室和中国文联评论中心负责“评论工程”项目;

(五)中国文联人事部负责“文艺人才培训(养)”项目;

(六)中国文联出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文艺出版报刊精品工程”项目;

(七)中国文联网络传播中心负责“新媒体”项目;

(八)中国文联文艺志愿服务中心负责“文艺志愿服务”项目。

项目第一责任单位对于项目征集、项目筛选、专家评审、项目立项及变更等承担第一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项目执行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实施、操作、经营本项目所需的所有批准、许可及资质;且该项批准、许可及资质应持续有效直至本项目全部履行完毕。项目资助所涉及的所有作品以及项目的实施、操作及经营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人格权等。

申报展览作品相关项目的单位,应证明其具备作品运输、保管的场地、人员、技术等条件;若委托第三方开展作品运输、布展、保管等工作,应提交第三方的资质证明、信用信息及合作方案。

第十六条 申报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专项基金资助范围,应当是计划在申报年度启动或组织实施、当年度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专项基金年度资助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项目申报表》及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申报单位需填写具体单位信息、项目名称、项目申请资助金额、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预算、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成果绩效目标、总体资金来源(如有,须填写资助来源和金额)等。申报展览作品相关项目的,还应在申报表中单独列明作品保险、保管、运输的预算明细,及作品权利证明、合作方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分为项目评审和财务评审工作;项目评审由项目第一责任单位组织,分为初评、复评两次,每次邀请行业评审专家不少于三人,评审专家不得重复,按照各项目类别的相关管理制度实行;财务专家评审工作由基金会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实行评审专家一票否决制。

资助类别中除文艺评奖、行风建设、文艺“走出去”项目所涉及项目直接呈报中国文联党组领导审批,不再进行外部专家评审外,专项基金其他项目都需要有立项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完成立项。

第十九条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资助项目如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选题(备案范围涵盖党和国家重要文件、领导人著作、党史、国史、军史、外交、民族、宗教、国防等内容)的出版物,须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艺出版报刊精品工程类别项目,涉及重大选题的,需通过备案审核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展览作品相关项目中,若作品涉及肖像权、著作权、知名IP衍生或涉外知识产权等内容,申报单位须提交相关权利证明、授权文件或承诺书;涉及珍贵文艺作品的,还须提交专项防护和保管方案。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一经获得批准,即由项目第一责任单位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四章 签约与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所有资助类别在签订《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xx年度财政拨款项目资助协议》(以下简称:资助协议)前,都应有中国文联党组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二条 资助协议一式三份,获得资助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资助协议签约日期以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日期为准。

第二十三条 获得项目资金资助单位提供的《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项目申报表》作为资助协议的附件,与资助协议有同等效力,如与资助协议内容有冲突,以资助协议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条 获得项目资金资助单位应单独核算,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的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约定使用资助经费,确保全部票据真实、有效,并应尽最大优化地使用本次获得的年度资助项目资金,并按照约定的项目计划、实施步骤、资金用途目的实施项目。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超支不补,余款退还。项目如需退款应于结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退回基金会账户。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第一责任单位遇到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需进行项目调整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说明形式报送基金会,经双方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重大项目变更还需向中国文联党组申请审批并按新项目重新进行专家评审等程序。相关项目若需变更执行单位、调整项目实施范围、经费支出有较大变化等内容,属于重大变更,须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未达到资助协议约定要求的项目,基金会有权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或受资助方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方案,其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由项目执行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展览作品的运输、保管、保险等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规定执行采购程序,并优先选择履约能力较强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大型文化企业。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对专项基金资金支付实行动态监控。专项基金支出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项目第一责任单位和基金会共同负责资助项目的监管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向中国文联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成果和宣传材料中,须按资助协议约定标明“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资助”字样及LOGO。展览作品的宣传、出版、信息网络传播等使用行为,应严格遵守资助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不得超出约定使用作品。

第三十条 按照资助协议要求,应在当年度完成预算执行,且达到绩效指标要求;由于特殊原因未按约定时间结项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明项目延期原因和具体结项时间,由项目第一责任单位和基金会共同同意方可延期。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定期统计资金退回情况,对未超期退回资金和新调整、新增项目的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对年度调整、新增项目须控制在两年期内完成,超两年期未完成的资金,报中国文联党组审批同意后退回财政部。展览作品相关项目若终止实施,受资助单位应立即将作品妥善保管并按约定返还或处置,同时在一个月内退回剩余资金。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执行,并接受国家财政部、审计署以及中国文联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交《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项目成果报告书》和《绩效自评工作总结》、满意度调查问卷及该项目创作成果实物或照片,文字解说及介绍,如有演出展演还需提供演出照片及视频,相关会议现场照片及文字资料,媒体宣传报道、宣传或评论文章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项后,基金会将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已结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需提供电子版及纸质报告各一份,基金会存档、备查。

第七章 廉政纪律与罚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专项基金执行各方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中国文联、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检查。工作中应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活动为单位和个人牟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在项目结项时,发现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资助协议约定,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等行为,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纠正并改进,对违反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助对象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获资助单位不能按照约定完成该项目时,应及时通知项目第一责任单位和基金会,视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资助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展览作品毁损、灭失的,受资助单位应及时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配合保险理赔工作。

第三十八条 凡经基金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方应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并在一个月内将资金退还到基金会账户。涉及展览作品的,还应在资金退还前完成作品的妥善处置、返还或保管,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成果和宣传材料中,未按资助协议约定标明“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资助”字样或基金会LOGO,基金会有权依法收回该项目资助资金。若因未按约定使用展览作品引发侵权纠纷,导致基金会或中国文联承担法律责任的,基金会有权向项目执行单位追偿全部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财政配比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教〔2025〕102号《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103号《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结合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比资金由财政部、中国文联审批,财政部支付,基金会资助,重点支持新时代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展演展览展映等方面项目。配比资金是由基金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收入进行财政配比所产生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基金会作为管理配比资金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配比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配比资金年度申请工作,如实反映配比资金财务收支状况。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负责配比资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督导配比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报中国文联审批。依法检查、监督配比资金资助项目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适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使用要求和资助范围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国文联《配比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金来源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规定;

(二)基金会接受的非定向性捐赠中用于专项基金或捐赠给专项基金的实际到账货币资金捐赠收入;

(三)单笔捐赠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五万元(外币按实际到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外币汇率折算);

(四)捐赠收入统计周期为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五条 配比资金资助项目要求:

1.申请使用配比资金资助项目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根本遵循,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四个自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优秀艺术作品践行“两个结合”,推进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弘扬中华美育精神;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讲好中国故事,展现中国精神与中国气派;贯彻落实“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力量。

2.资助项目执行机构需提供证明其无负面舆情的相关材料,由基金会进行审核,保证所资助项目对基金会无负面影响。

第六条 配比资金资助范围

1.资助组织艺术家深入生活、采风,资助优秀文艺作品创作与推广,送欢乐送优秀文艺作品下基层,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等。

2.资助各门类专业艺术人才和文艺工作者的培训(养),扶持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资助文艺评奖,奖励优秀文艺作品和表彰德艺双馨艺术家。

3.资助中国文联研究确定的重大主题类文艺创作及展演、展示、交流活动,开展文艺“走出去”及中国文联系统文艺传承创新、推广出版、宣传推介项目。

4.资助文艺评论阵地建设、文艺新媒体建设。

5.资助文艺界人士联谊活动和慰问老艺术家。

6.完成中央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公益性文化活动。

第三章 申报流程、分配原则及使用办法

第七条 配比资金申报流程

(一)申请财政配比资金需准备的材料

1.捐赠单位与基金会签订的捐赠协议书;

2.基金会为捐赠单位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复印件;

3.捐赠资金实际到账银行回单复印件;

4.项目资助协议书等项目材料。

(二)基金会审核汇总报送中国文联

1.基金会各项目部于每年的7月10日前完成有关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

2.基金会填写《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交基金会财务部;

3.基金会财务部汇审后报基金会领导审核;

4.基金会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文联。

第八条 配比资金分配原则

基金会根据中国文联下达的当年专项基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使用额度,按照固定分配、鼓励捐赠、重点扶持等原则分配配比资金,并报中国文联审批。

(一)固定分配原则

1.基金会对于专项基金中由社会捐赠资金资助的项目,需安排配比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超过社会捐赠资金数额的20%;也可视资金规模、项目内容和项目实施地区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度增加;

2.配比资金额度中的20%至30%部分由中国文联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扶持与资助;

3.按照财政部《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国文联《配比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会可对总配比额度中的10%至20%进行调剂使用;

4.其余资金由基金会在支付不超过3%的管理费后自行安排资助项目;

(二)鼓励捐赠原则

基金会根据社会捐赠金额,通过配比资金资助项目给予鼓励。

1.社会捐赠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给予资金配比的比例为1:0.1;

2.社会捐赠资金数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的项目,每增加100万元,增加配比比例0.01;

3.社会捐赠资金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中国文联党组批准同意,配比资金比例给予适当提高,但最高比例不超过1:0.3。

(三)重点扶持原则

配比资金的资助可向中西部十四个省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等国家重点扶持地区倾斜;重点资助创新项目、民族传统项目和美育类项目。属于此类项目使用配比资金时,可在上述配比资金的基础上提高10%至20%的比例。

第九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

配比资金管理和使用以“精准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扶优扶强、社会效益优先”为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管理并遵守以下使用流程:

(一)配比资金和捐赠资金资助同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向基金会书面报告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明确配比资金用途及预算;经专家评审、报经基金会领导和中国文联审批后,基金会与申报单位签署项目资助协议。

(二)配比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活动的,项目活动宗旨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配比资金资助条件,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开展立项、评审、签署协议等工作,明确提交项目成果报告书的时间及相关事项。

(三)捐赠款项汇入基金会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任何项目活动,且未明确拟资助项目和活动的,基金会将按照本管理办法中配比资金使用范围,调剂使用其配比资金份额,用于资助基金会开展的其他各项公益项目活动。

第四章 配比资金项目经费管理

配比资金是用于资助新时代戏剧、电影、音乐、美术、曲艺、舞蹈、民间文艺、摄影、书法、杂技、电视等艺术门类的作品创作生产、展演展览展映活动及文学艺术公益项目等相关的专项经费。

第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基金会作为配比资金的组织管理机构,承担年度资助方案的申报、审定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职责。

(二)基金会作为配比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直接监督指导责任。

(三)项目执行机构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执行如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执行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严格会议、差旅、培训等预算管理,控制相关支出规模。

(二)权责明确,讲求绩效。项目经费管理各方应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加强对项目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余款退回。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执行机构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配比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的要求,以及资助项目申报书中预算申请表的开支内容,结合项目实施计划,合理安排项目执行各阶段的经费需求,确定预算内容和开支额度,如实填报预算。

第十三条 经费预算编制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支出合理性原则,由项目执行机构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专家综合艺术门类、规模体量、主题题材、成本投入等因素,对申报项目立项进行评审与核定,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报中国文联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根据批复后的资助金额调整项目预算方案,并与基金会签订《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与项目执行机构签订《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后,拨付首笔经费。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支付项目尾款。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基金会财务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机构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各科目支出额度,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一)科目限额内的预算调整,履行备案程序;

(二)科目限额外的预算调整,应按程序报基金会,由基金会予以核定。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在结项时提供政府采购手续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项目执行机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基金会可委派管理人员(财政基金部、社会基金部、财务部)督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机构应根据基金会结项验收有关规定,编报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书及相关成果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尚未用完的经费,应按原渠道退回,退回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违反本办法及配比资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项目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暂停项目执行机构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导向问题;

(二)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项目经费;

(四)拒不配合基金会管理工作;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党规党纪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按年度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对项目实施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延伸审计,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定期向中国文联党组、财政部报送当年配比资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情况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七章 配比资金收入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配比资金为中央财政拨款。

第二十七条 配比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配比资金。

(二)配比资金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用于项目资助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配比资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资助支出,指支付给项目执行机构专项用于资助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展演展览展映等支出。

(二)组织管理支出,指基金会为开展配比资金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配比资金的组织管理支出预算,不超过当年配比资金总额3%。支出包含以下内容:

(一)日常工作费,指用于开展与基金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宣传费等。

(二)劳务费,指基金会日常工作中支付给评审专家和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具体支出标准:

专家评审费按照800-1000元/人每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费按照400-500元/人每天的标准执行。专家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基金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按照800-1000元/人每月的标准执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按照1000-2500元/人每月的标准执行。

(三)专项审计费,指对资助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审计的专项支出。

(四)项目管理费,指基金会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资助项目立项审核、年度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支出。

(五)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费,指用于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站开发、运行维护的支出。

(六)其他与基金管理有关的支出。

第三十条 配比资金支付按照中国文联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配比资金组织管理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报中国文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 配比资金支出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结转结余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配比资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配比资金资助项目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5年7月1日

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103号)、《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是指国家在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设立,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专项基金资金拨付和账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授权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基金通过中国文联转拨给基金会账户,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来执行,并单独设立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审计署、中国文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资金执行及流程

第五条 财务部应在当年收到中国文联转拨专项基金的经费和中国文联党组审批预算文件后,通知项目部进行项目拨付流程,如需对项目进行调整需由项目部申报并经中国文联党组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部完成预算审核、领导审批、签署资助协议等相关手续后财务部方可拨付款项。

第六条 财务部应定期向基金会领导上报专项基金资金使用动态。上报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收支情况、项目拨款完成情况等。

第七条 项目拨款流程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部人员编写报批件和项目支出凭单,报基金会领导和中国文联分管基金会领导审批。

(二)财务部收到拨款材料后,审核项目支出单、协议金额、批示文件及票据等相关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后三个工作日内拨款。(特殊审批文件包括:1.文艺评奖类项目需有中国文联国内部、中国文联各文艺家协会申请函及奖项明细分配表等文件;2.文艺走出去项目需有中国文联国际部、中国文联领导批示等相关出国文件;3.人才培养项目需中国文联人事部和中国文联领导批示等相关文件。4.审批票据包括:资助中国文联各协会、艺术中心以及各地方文联等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款,需项目单位提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拨付给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及相关企业的项目款,需项目单位提供税务发票。若政策有变化,自动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章 资金支出标准

第八条 专项基金支出包括项目资助支出和组织管理支出。

项目资助支出是指资助开展项目活动发生的支出,由基金会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组织艺术家深入生活、采风、资助优秀文艺作品创作与推广,送欢乐送优秀文艺作品下基层,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等;

(二)资助各门类专业艺术人才和文艺工作者的培训(养),扶持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资助文艺评奖,奖励优秀文艺作品和表彰德艺双馨艺术家;

(三)资助中国文联研究确定的重大主题类文艺创作及展演、展示、交流活动,开展文艺“走出去”及中国文联系统文艺传承创新、推广出版项目;

(四)资助文艺评论阵地建设,文艺新媒体建设;

(五)资助文艺界人士联谊活动和慰问老艺术家;

(六)完成中央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公益性文化活动。

组织管理支出是指与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具体包括:

日常工作费,指用于开展与专项基金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宣传费等;

劳务费,指基金会日常工作中支付给评审专家和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具体支出标准:

专家评审费按照税后800-1000元/人每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费按照税后400-500元/人每天的标准执行。专家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基金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按照800-1000元/人每月的标准执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按照1000-2500元/人每月标准执行。

专项审计费,指对资助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审计的专项支出。

项目管理费,指基金会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资助项目立项审核、年度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支出。

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费,指用于专项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开发、运行维护的支出。

其他与专项基金管理有关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基金支出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

(一)项目支出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执行按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执行。

(二)专项基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三)专项基金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制度执行。

专项基金支出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按中国文联的标准来执行。

第四章 资金结转和结余规定

第十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中国文联审批,按照财政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终止,而结余的财政资金。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