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教〔2025〕102号《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103号《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结合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比资金由财政部、中国文联审批,财政部支付,基金会资助,重点支持新时代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展演展览展映等方面项目。配比资金是由基金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收入进行财政配比所产生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基金会作为管理配比资金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配比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配比资金年度申请工作,如实反映配比资金财务收支状况。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负责配比资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督导配比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报中国文联审批。依法检查、监督配比资金资助项目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适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使用要求和资助范围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国文联《配比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金来源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规定;
(二)基金会接受的非定向性捐赠中用于专项基金或捐赠给专项基金的实际到账货币资金捐赠收入;
(三)单笔捐赠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五万元(外币按实际到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外币汇率折算);
(四)捐赠收入统计周期为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五条 配比资金资助项目要求:
1.申请使用配比资金资助项目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根本遵循,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四个自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优秀艺术作品践行“两个结合”,推进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弘扬中华美育精神;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讲好中国故事,展现中国精神与中国气派;贯彻落实“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力量。
2.资助项目执行机构需提供证明其无负面舆情的相关材料,由基金会进行审核,保证所资助项目对基金会无负面影响。
第六条 配比资金资助范围
1.资助组织艺术家深入生活、采风,资助优秀文艺作品创作与推广,送欢乐送优秀文艺作品下基层,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等。
2.资助各门类专业艺术人才和文艺工作者的培训(养),扶持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资助文艺评奖,奖励优秀文艺作品和表彰德艺双馨艺术家。
3.资助中国文联研究确定的重大主题类文艺创作及展演、展示、交流活动,开展文艺“走出去”及中国文联系统文艺传承创新、推广出版、宣传推介项目。
4.资助文艺评论阵地建设、文艺新媒体建设。
5.资助文艺界人士联谊活动和慰问老艺术家。
6.完成中央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公益性文化活动。
第三章 申报流程、分配原则及使用办法
第七条 配比资金申报流程
(一)申请财政配比资金需准备的材料
1.捐赠单位与基金会签订的捐赠协议书;
2.基金会为捐赠单位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复印件;
3.捐赠资金实际到账银行回单复印件;
4.项目资助协议书等项目材料。
(二)基金会审核汇总报送中国文联
1.基金会各项目部于每年的7月10日前完成有关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
2.基金会填写《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交基金会财务部;
3.基金会财务部汇审后报基金会领导审核;
4.基金会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文联。
第八条 配比资金分配原则
基金会根据中国文联下达的当年专项基金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使用额度,按照固定分配、鼓励捐赠、重点扶持等原则分配配比资金,并报中国文联审批。
(一)固定分配原则
1.基金会对于专项基金中由社会捐赠资金资助的项目,需安排配比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超过社会捐赠资金数额的20%;也可视资金规模、项目内容和项目实施地区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度增加;
2.配比资金额度中的20%至30%部分由中国文联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扶持与资助;
3.按照财政部《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国文联《配比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会可对总配比额度中的10%至20%进行调剂使用;
4.其余资金由基金会在支付不超过3%的管理费后自行安排资助项目;
(二)鼓励捐赠原则
基金会根据社会捐赠金额,通过配比资金资助项目给予鼓励。
1.社会捐赠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给予资金配比的比例为1:0.1;
2.社会捐赠资金数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的项目,每增加100万元,增加配比比例0.01;
3.社会捐赠资金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中国文联党组批准同意,配比资金比例给予适当提高,但最高比例不超过1:0.3。
(三)重点扶持原则
配比资金的资助可向中西部十四个省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等国家重点扶持地区倾斜;重点资助创新项目、民族传统项目和美育类项目。属于此类项目使用配比资金时,可在上述配比资金的基础上提高10%至20%的比例。
第九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
配比资金管理和使用以“精准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扶优扶强、社会效益优先”为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管理并遵守以下使用流程:
(一)配比资金和捐赠资金资助同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向基金会书面报告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明确配比资金用途及预算;经专家评审、报经基金会领导和中国文联审批后,基金会与申报单位签署项目资助协议。
(二)配比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活动的,项目活动宗旨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配比资金资助条件,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开展立项、评审、签署协议等工作,明确提交项目成果报告书的时间及相关事项。
(三)捐赠款项汇入基金会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任何项目活动,且未明确拟资助项目和活动的,基金会将按照本管理办法中配比资金使用范围,调剂使用其配比资金份额,用于资助基金会开展的其他各项公益项目活动。
第四章 配比资金项目经费管理
配比资金是用于资助新时代戏剧、电影、音乐、美术、曲艺、舞蹈、民间文艺、摄影、书法、杂技、电视等艺术门类的作品创作生产、展演展览展映活动及文学艺术公益项目等相关的专项经费。
第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基金会作为配比资金的组织管理机构,承担年度资助方案的申报、审定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职责。
(二)基金会作为配比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直接监督指导责任。
(三)项目执行机构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执行如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执行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严格会议、差旅、培训等预算管理,控制相关支出规模。
(二)权责明确,讲求绩效。项目经费管理各方应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加强对项目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余款退回。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执行机构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配比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的要求,以及资助项目申报书中预算申请表的开支内容,结合项目实施计划,合理安排项目执行各阶段的经费需求,确定预算内容和开支额度,如实填报预算。
第十三条 经费预算编制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支出合理性原则,由项目执行机构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专家综合艺术门类、规模体量、主题题材、成本投入等因素,对申报项目立项进行评审与核定,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报中国文联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根据批复后的资助金额调整项目预算方案,并与基金会签订《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与项目执行机构签订《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后,拨付首笔经费。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支付项目尾款。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基金会财务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机构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各科目支出额度,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一)科目限额内的预算调整,履行备案程序;
(二)科目限额外的预算调整,应按程序报基金会,由基金会予以核定。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在结项时提供政府采购手续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项目执行机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基金会可委派管理人员(财政基金部、社会基金部、财务部)督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机构应根据基金会结项验收有关规定,编报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书及相关成果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尚未用完的经费,应按原渠道退回,退回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违反本办法及配比资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项目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暂停项目执行机构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导向问题;
(二)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项目经费;
(四)拒不配合基金会管理工作;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党规党纪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按年度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对项目实施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延伸审计,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定期向中国文联党组、财政部报送当年配比资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情况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七章 配比资金收入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配比资金为中央财政拨款。
第二十七条 配比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配比资金。
(二)配比资金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用于项目资助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配比资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资助支出,指支付给项目执行机构专项用于资助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展演展览展映等支出。
(二)组织管理支出,指基金会为开展配比资金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配比资金的组织管理支出预算,不超过当年配比资金总额3%。支出包含以下内容:
(一)日常工作费,指用于开展与基金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宣传费等。
(二)劳务费,指基金会日常工作中支付给评审专家和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具体支出标准:
专家评审费按照800-1000元/人每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费按照400-500元/人每天的标准执行。专家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基金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按照800-1000元/人每月的标准执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按照1000-2500元/人每月的标准执行。
(三)专项审计费,指对资助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审计的专项支出。
(四)项目管理费,指基金会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资助项目立项审核、年度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支出。
(五)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费,指用于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站开发、运行维护的支出。
(六)其他与基金管理有关的支出。
第三十条 配比资金支付按照中国文联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配比资金组织管理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报中国文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 配比资金支出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结转结余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配比资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配比资金资助项目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