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时间:2021-01-25 作者: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社会爱心人士、文艺爱好者参与文化艺术公益活动,加强志愿者管理,推进志愿者参与文化艺术公益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文艺技能、文艺成果以及社会影响力等,自愿在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组织下、无偿参与基金会开展的各类项目与活动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志愿者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申请与退出机制
第五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六条 本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申请。
第七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申请表。
第八条 申请者经本基金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后即可成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九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说明,以备审查。
第三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文艺公益项目活动;
服务艺术公益事业相互交往的活动;与文学和艺术公益事业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服务、文秘事务服务、档案整理服务、法律服务、资金募集服务、项目活动服务、礼仪接待等。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一)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志愿者国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参与项目的筹备、协调和工作开展。
(二)本基金会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 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基金会宣传品、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2. 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经考察确认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3. 本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本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等措施。
第五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参加本基金会志愿服务。
(二)获取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信息和安全保障等工作条件,获得志愿服务培训和志愿服务证明。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享有志愿服务过程中创作的文艺作品的署名权。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参加志愿服务,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本基金会。
(二)志愿者向基金会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三)维护基金会、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相互尊重人格尊严,未经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四)志愿者接受基金会组织安排参与基金会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五)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 支持和保障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适当的交通、误餐等补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或受到服务对象的损害,组织单位应进行协调处置或提供必要援助,维护服务对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