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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51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要准确地确认基金会各项目收入,并监督各项收入能够准确及时地进入基金会的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基金会收入包括:(一)国家财政资金;(二)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的收入;(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四)投资、增值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根据捐赠者意愿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资金的使用意向或具体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没有指定用途的,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基金会财务部确认款项和协议已收到)时,应当列入非限定性收入。对设置了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的捐赠,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列入限定性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时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款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存银行。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并确认公允价值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或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四)基金会原则上不接受与我会业务内容关系不大的物品捐赠,如特殊情况需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对物品的生产日期、状况进行检查确认,以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五)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 

第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应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或连续3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应低于连续3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职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应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条 基金会资助、举办各项活动的支出均实行预算管理,各类项目及活动事先在制定实施方案的同时,要制定详细的财务预算计划,按程序报基金会领导审核批准后,送交财务部备案。支出时由秘书长审批。受助方和承办单位需定期向基金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投资理财,应当按章程规定经过理事会讨论并通过,具体操作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资产、存货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所有和控制的资产,该资产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 

1. 现金是基金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为了确保安全,现金要建立现金内部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列支。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最高额度,开展业务活动收入的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2.银行存款是基金会存放在银行的货币资金。本会必须在国家批准的银行或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结算制度,不得向其他单位出租或出借本单位账户。 

3. 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是基金会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未收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债权性资金。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基金会的资金占用,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发生应收款项的额度和收回时间,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应收款项,保证足额收回,防止发生坏账、呆账。 

(二)固定资产 

1. 基金会购买、接受捐赠或其他方式取得单价在2000元以上(2000)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物品列为固定资产; 

2. 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办公室和基金财务部每年最少一次实地盘点,财务部对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提取折旧。 

(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土地使用权等。基金会要依法取得无形资产,并增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意识,重视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无形资产的转让,对外投资要进行资产评估。 

(四)对外投资  

1.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资金安全。 

2. 基金会可用于增值的资金限于非限定性资金及暂不需要支付的限定性资金。 

3. 基金会进行投资理财,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每年投资理财计划随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具体操作由秘书长办公会执行。 

第十三条 存货的管理:要建立实物负责制度,由办公室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实物,建立实物保管账。明确使用部门及责任人,每年年底要对存货进行清点盘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支票管理 

(一)财务部向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做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账本上,以便备查; 

(二)现金支票只限于财务部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劳务酬金、差旅费等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三)各部门需领用转账支票时,必须事前填写支出凭单、费用报销单或借款单,并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填写支票领用单。 

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 

基金财务部向财政部购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做好连号登记。票据仅限接受捐赠时使用,不得外借。票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六章 关联方管理 

第十六条  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在每年年检之前聘请民政部指定的审计机构对基金会全年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基金会组织实施公益项目开展延伸审计,并对一些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同时接受国家审计署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及财务报告向民政部、主管部门呈报并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按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定期向社会公布。每年定期向理事、监事会公布财务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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