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2015年1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规范基金会的项目申报、受理、评审和资助及项目总结、评估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项目资助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文艺政策,资助精品文艺项目创作工程,培养优秀文艺人才;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活动,扶持多元文化发展;致力于增进中国文学艺术界的国际交流,推动中国文化艺术“走出去”;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与捐赠,有效整合社会资源;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文学艺术事业;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动,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项目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会设立财政专项基金部、社会专项基金部、大型活动部和财务部具体负责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会所属财政专项基金部、社会专项基金部、大型活动部对各自相关范围内的项目申报,承担项目受理、组织评审、项目资助、项目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六条 本会项目资助的范围包括:电影、电视、动漫、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文博、网络文艺、文艺评论、群众文化等领域的采风创作、演出、出版、展览、交流、公益表彰、人才扶持、志愿服务和其他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
第七条 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要求,详见本会相关艺术门类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或相关专项基金的《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八条 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在中国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本会和涉及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申报者需向本会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议书)、详尽的项目论证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和项目完成时预期达到的成果目标,以及申报项目所必须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剧本、音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 本会项目部在每年的项目资助申报受理期内,受理各类项目的申报,并接受申报者的相关咨询。
第十三条 对于已向我会提出项目申请,但暂时未能落实资助资金的项目将进入由我会建立的项目资源库,待资金落实后再进入评审环节。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由财政专项基金部、社会专项基金部、大型活动部对各自相关范围内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本会评审专家库中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评估,并由专家组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建议和资助金额建议。
第十五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采取回避办法。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基金部所管理的项目之立项、评审、确定须报中国文联党组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须报中国文联党组审批。
第十七条 社会专项基金部所管理的项目之立项、评审、确定须报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审批。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的事项,由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秘书长签字审批。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经资格认定、评审、审定、报批通过后,其结果由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
第六章 资助拨款
第十九条 受资助者须与我会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双方签订协议后,资助款项由我会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本会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的经费使用,须符合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成果在使用时(包括播出、演出、展览、出版等),须在剧场海报、报纸广告、演出说明书及影视剧和书刊版权页等处用明显的文字表明本项目是“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资助项目”。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者须接受本会对资助项目的评估和监管。项目实施单位须对受资助项目单独立账,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并按规定向本会提交项目总结、决算报告和《项目成果报告书》,并提供该项目的照片、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会有权对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受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本会,本会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 凡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受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和表格,提交本会进行清算,并全额返还本会资助款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必要时,基金会组织由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小组,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聘请审计师事务所对资助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第三方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流程
1.信息发布
我会根据国家文艺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制定项目资助计划。于每年适当时间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信息。
2.申报受理
在项目申报受理期间,于指定地点受理各类项目的申报
和咨询。申报者需提交《资助项目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3.资格认定
项目申报结束后,由我会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认定,并报送我会理事会、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4.项目评审
资格认定结束后,我会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初评和复评,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和建议资助金额。
5.审定审批(终审)
理事会审定复评结果和资助额度。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告。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签订协议
公告15日之后,我会与获项目资助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7.拨款资助
根据《项目资助协议》,由我会财务部拨付资助款项。
8.成果报告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向我会项目部提供总结报
告和《成果报告书》,我会项目部对获资助项目实施评估、审计等。
9.项目评估
项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监管进行评估,提供
项目评估报告。
10、信息披露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我会采用网络、书面等形式公开透明的向社会公布相关资助情况。
11、年报公布
年度项目资助结束后,在次年2月份由我会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民政部提交项目资助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