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15年1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基金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以支持中国文学艺术事业为目的,经协商在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项基金,统一使用规范名称: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专项基金。具体冠名应在符合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设立方的意见。
第四条 中国文学艺术专项基金根据捐赠者意愿分不动本基金和动本基金两种:不动本基金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开支资助项目资金和管理费;动本基金可以从本金中直接开支资助项目资金和管理费。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可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设立专项基金。
第六条 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基金会专项基金分为定向募集独立基金和众筹募集公共基金两种形式:
定向募集专项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定向募集基金的起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
众筹募集专项基金是指面向公众、由众多捐赠人捐赠、累计而成的专项基金。
第七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捐赠人凭本基金会开据的捐赠票据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凡海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热心中国文学艺术事业发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公益意向符合《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均可向本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的工作方案;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的管理细则;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发起人是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供护照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五)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
第九条 设立专项基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应与设立方签订《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名称和设立时限;
(二)设立人的捐赠公益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专项基金管理小组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支取比例;
(五)专项基金管理流程和签字备案;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本基金会也可发起设立众筹专项基金,接受国内外捐赠人的捐赠和政府资助。此类基金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等信息,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二)向捐款5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人或单位颁发捐赠证书;
(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小组或委员会进行管理。专项基金的管理委员会(小组)为非法人工作协调机构(部门),不单独开立账户,不刻制公章;签署合同、协议由基金会负责审查、署名和用印。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确需按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应当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一) 由专项基金设立单位向我会提出申请;
(二)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理事会授权原
则,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审核,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经审核后,由基金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各种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小组)由5至15名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小组)委员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任。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小组)委员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文化艺术事业;
(二)为本基金曾做出过积极贡献;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小组)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小组)第一届委员由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小组)换届改选时,由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小组)、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
(三)罢免、增补委员应当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小组)表决通过,报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审查同意;
(四)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小组)委员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备案;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小组)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小组)会议;
(二)对专项基金重大决策发表意见;
(三)行使委员表决权,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管理委员会(小组)。管理委员会(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专项基金管理细则;
(二)选举、罢免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专项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本基金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本基金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本基金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小组)每年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管理委员会(小组)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委员提议,必须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如主任不能召集,提议委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管理委员会(小组)会议,主任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监事。管理委员会(小组)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管理委员会(小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本专项基金管理细则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专项基金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人事事项;
(三)专项基金拟开展的重大项目活动;
(四)专项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小组)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管理委员会(小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设监事1至2名。监事任期与委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近亲属和专项基金管理的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和项目实施单位分别选派;
(二)中国文联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专项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管理小组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管理小组会议,有权向管理小组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基金会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在专项基金领取报酬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专项基金担任专职工作的委员不得从基金获取报酬。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委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专项基金委员、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有任何关联交易行为和商业联系。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小组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专项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当有充足的时间主持和管理专项基金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小组)主任为本基金责任人。专项基金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基金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章程的行为,专项基金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专项基金责任人或其工作人员失职、失范,导致专项基金或其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和基金会名誉损失的,专项基金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小组)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小组会议;
(二)检查管理小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专项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商讨、策划、决策每年的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小组)副主任、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管理小组(委员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专项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制资金的投入、管理和使用计划,并对资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
(四)拟订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管理委员会(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小组)以本基金会名义发文件,须经本基金会同意,由秘书长签发;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经本基金会办公室同意,可以印制名片,名片样式由基金会统一审定。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定向募集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不低于60%的资金应于《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账,剩余资金于《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日之内到账;
(二)其他符合《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来源和收入。
专项基金的用途应在符合《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设立方的意见。资助项目参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业务范围。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募集管理
(一)专项基金的公开募捐活动必须以“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名义进行,基金会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未经基金会批准,专项基金不得以自身名义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二)专项基金拟开展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慈善、公益活动,应事先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提出书面请示,并报具体方案,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捐赠人根据设立方的公益意向进行定向捐赠的,捐赠人必须与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
(四)专项基金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募捐。接受捐赠后,由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向捐赠者出具财政部统一颁发的捐赠票据,专项基金不得另设收入凭证。
第三十四条 使用管理
(一)专向基金的使用应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支出比例规范操作、正确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二)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需要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本基金会财务审查基金设立时备案的基金用款流程,合规后申请方可用款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申请方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评估报告;
(三)按照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年度公益支出的10%。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通常不得超过当年支出总额的10%。
第三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可以从捐赠收入中列支,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具体数额和比例,须由捐受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三十七条 依据国家规定,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财务审计时,对专项基金进行单项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撤销与清算
第三十九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2年内,公共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独立基金的捐赠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
(四)专项基金中资金余额不足创始基金的20%,且该状况持续超过2年的,本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五)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本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六)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本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本基金会名誉的,本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四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小组)工作会议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本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四十一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与管理委员会(小组)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四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应停止使用专项基金专用名片,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包括固定资产),由委员会(小组)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本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本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基金会的名称和标识。
第四十五条 专项基金委员会(小组)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