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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151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自身建设,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工作透明度,增强基金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赠信息披露指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二条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信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和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其他大众媒体予以公开,所有信息要体现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披露信息真实。 

第三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规范有序原则。基金会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五条 分类公开原则。基金会可参照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由基金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或捐赠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重大事件和一般性公益慈善活动的划分,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有关各方应当事先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基金会财务信息及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等。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第九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第十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开调整后的计划。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信息,包括:基金会和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应当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开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该公开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四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基金会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捐赠方明确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五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基金会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基金会应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必要时按照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基金会应如实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第五章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由基金会设专人负责基金会所有公共信息的发布工作。各业务部门在活动开展前或结束后上报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内容。每月二十五日前综合月报,各业务部门自行填写《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活动信息统计表》,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到基金会办公室,由专人进行汇总编辑,上报到副秘书长处,由副秘书长以上领导签字后,上传到基金会官网、微博、博客等进行公示。重大活动和重要信息的发布,须报基金会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信息一旦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其他媒体报道基金会活动的,经审核无误后可直接转载到基金会官网上,若其他媒体报道有误或失实的,应在基金会官网上发布正确活动信息予以纠正。应广泛收集各媒体对基金会的报道资料,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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