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管理办法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2015年1月15日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依照“为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赞助,加强国际间艺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的原则,鼓励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积极捐赠。
第三条 向基金会捐赠要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捐赠者向本会捐赠的财、物必须是捐赠者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包括:
(一)现金、支票、汇票、股权、股票、证券、债券等;
(二)图书、资料、办公设备、艺术品、不动产等;
(三)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
第五条 捐赠方式可以分为非限定性捐赠和限定性捐赠
(一)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者无特定条件的捐赠,所捐赠的财、物由本会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用于繁荣和发展中国文学艺术事业。
(二)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本会开展的资助项目或捐赠人指定的捐赠项目,提出定向捐赠意向,所捐赠财、物由本会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及资助项目实施细则执行和使用。
第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后将向捐赠者出具合法的《中央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将受赠财、物登记造册。捐赠者凭《中央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或捐赠款在5万元以上的,尊重捐赠人意愿,双方经协商可签订捐赠协议。
第八条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和管理。
本会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会进行财务审计。每年度按照有关规定向民政局提交工作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会为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或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捐赠信息在我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接收捐赠的途径
(一)邮局汇款;
(二)银行转账;
(三)现场捐赠;
(四)网络众筹。
第十三条 捐赠者就捐赠事宜产生争议的,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